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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4讲(总第401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二十大吹响了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奋进号角,为三农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政治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在乡村振兴的重大国家战略中积极主动破解阻碍乡村振兴的税收难题。农产品收购发票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极大的税收执法风险,不仅徒增税收征管复杂性,更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基于税收法制化理念及乡村振兴重大战略,建议对于购进初级农产品流通环节做增值税免税处理,彻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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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购进初级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一)情况分析
关于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征免不一,生产环节初级农产品免征,流通环节部分农产品免征,对初级农产品购销环节征税,导致农产品抵扣机制失灵,造成极大的税收执法风险和增值税链条的割裂,建设对购销初级农业产品出台免征增值税政策,打通农产品免税链条,繁荣农产品交易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为新型农业建设助力。
(二)政策建议
建议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在流通环节,将免税范围扩大至财税【1995】52号文列明的所有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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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积极作用
(一)税收政策
1.概念描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
2.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7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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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段建议
依法依规是农业合作社服务于农业乡村产业振兴的前提和基础。
1.设立阶段。农业合作社应依法依规注册,并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经营阶段。农业合作社应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局机关履行报备手续。
3.发票管理。农业合作社应着力基于生产经营做好策划,规避由收购发票带来的涉税风险,及时享受国家农业收策的巨大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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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形势分析
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针对农业生产者而言,农村多数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而将土地流转给承包方种植,承包方大面积种植,集约化、规模化模式成为农业业发展的趋势。
承包方在取得农户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完全可在当地注册公司,对外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销售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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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义重大
对于收购单位而言,下乡逐户收购初级产品既不经济亦不现实。
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依靠市场作用,调动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户的积极性,发挥其运输成本低、周转快、向农户及时交付收购款的积极作用,既可以降低收购单位成本,也可以避免收购发票信息不准确现象,降低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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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数治税”推动农产品票据监管
(一)数电票变革
随着“以数治税”进程的不断推进,电子发票将全面变革发票的生命周期,大幅提升发票处理效率。
传统的“生产—运输—领用—开具—传递—接收—入账—存档”流程,将变革为开具即生产,开具即接收,企业入账存档全流程电子化,省去了大量的物流和实物处理环节。
(二)数电票作用
数电发票的推进将逐步实现领票流程更简化、开票用票更便捷、入账归档一体化等,将为进一步推动农产品发票核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改进税收执法、服务、监管等业务系统打下基础,为农产品增值税监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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