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7日发布4起“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自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全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禁渔”的各项工作要求,以“高质量完成湖北省恩施州禁捕退捕任务,加强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王某某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3年3月20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利川市江源街忠路老饭店餐馆制售清江河里的鱼,要求核查处置。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忠路老饭店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从李某某处购进巴岩鱼4.57公斤,销售了2.72公斤,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7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家乐收购野生动物案
2023年2月10日,宣恩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宣恩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称,宣恩县沙道羊脚馆农家乐涉嫌收购野生动物棘胸蛙(石蛙),要求核查处置。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沙道羊脚馆农家乐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从周某某处收购湖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棘胸(石蛙),收购金额共计826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宣恩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土鸡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2月18日,接上级交办线索后,利川市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利川市印象土鸡馆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清江石锅鱼”牌匾,在店内摆放“清江江鲶”菜单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但当事人制售的鱼是从利川市丽琼水产批发部购进的养殖鱼,其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采购食用农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案
2023年2月23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时检查发现,咸丰县大河边鱼馆食品贮存室冷冻柜内有3袋马口鱼,共计3.88公斤。经查明,当事人采购的马口鱼未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2022年3月,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也未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经该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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