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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取消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15亩上限

   2020-08-17 中国养殖网中国养殖网11610
核心提示:日前,天津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日前,天津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和适用范围,简化备案程序。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取消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

  《通知》规定了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具体用地规模。明确对于地面沉降严重区,可定向增加集雨、水处理设施及节水灌溉设施等辅助设施用地比例,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2%。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看护房用地规模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新建设施单栋棚室面积达到0.5亩以上方可配备一个看护房。

  据了解,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简化备案程序,原来的区级备案已调整为由乡镇政府备案。对于仅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用地发生调整的,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对原有备案情况进行变更。对于生产经营者或设施农业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清理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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