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加工补贴
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粮规〔2020〕1号
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豆加工补贴暂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豆加工补贴暂行实施方案
为抓好“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大豆振兴计划有关部署,加快推动全省大豆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绿色优质安全营养大豆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大豆余粮顺畅销售、卖粮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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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大豆(含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下同)为直接原料的加工企业。
(一)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二)加工消耗的大豆原料为本省生产或从俄罗斯进口的大豆。
(三)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大豆及其他原料采购、保管、加工和产品销售等数据,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并有效执行。
(六)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大豆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研发费用予以补助,对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分年度实施,执行期暂定3年。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范围:为增加产能、提升质量、改善工艺、降低能耗等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运输装具等,不含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标准: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形成投资并实际支付投资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政策执行期内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范围:为收购(含购进)加工原料及辅料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利息。补助标准:对流动资金贷款年实际付息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实际贷款额的5%给予贴息,实际借款利率低于5%的据实贴息,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工技术研发补助。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大豆加工技术方面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研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试验费、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和借款费用等实际支出,并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补助标准:对年技术研发费用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20%比例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以上三项可叠加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企业同一项目已给予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