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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2019-12-23 中国养殖网中国养殖网11030
核心提示: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
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给出了明确定义及使用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在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上,《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此外,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确定及日常管理,《通知》要求,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则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明确政策依据释放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信号

  基本农田到底能不能建设农业设施,一直是我国农业发展中较为模糊且存在争议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刚到期自动废止的《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此前一直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指引性政策,里面提到了若干对设施农业的支持政策,却并未提及对基本农田的利用问题。2018年2月,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强调,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乱占永久基本农田。

  政策未明确之下,近两年大棚房整治力度又有所加大,很多农业生产企业对设施农业项目慎之又慎,踌躇不已。条条现状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设施农业的发展。

  如今,《通知》明确提出,“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不仅为设施农业适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也向社会释放出了国家大力支持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的信号。

 
标签: 农业 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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